辽宁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辽宁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自筹、专项借款以及校外单位拨付的具有专门用途、专门核算和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包括科研、重点学科建设、教学质量工程专项、捐赠等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我校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为学校管理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审计的依据及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合规性,专项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抵拨、虚报、收受回扣和损失浪费等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五)专项资金中的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等问题;
  (六)专项资金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套取现金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七)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所购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八)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九)建设项目计划(协议)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超面积、超预算的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十)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拨款单位的委托、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及专项资金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
  (四)专项资金项目凭证、账簿、报表和决算报告等;
  (五)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六)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采用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中的有关记录和调查需经被审计或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专项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三)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四)专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六)重要事项提示;
  (七)附表。
      第十三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在接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经审定后的正式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向校长提交。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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