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法律法规及《辽宁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聘任的负有主要经济责任的学院、科研单位、机关各部、处、室、馆、校办企业和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其他干部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有关部门报经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对负有主要经济责任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因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离开现岗位前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聘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二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审计处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若确认符合审计条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即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拟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以下资料,并按时提供给审计组: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三)所在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五)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六)所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
      第九条 审计处召开审前沟通会,听取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相关情况的汇报。
      第十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审阅、复核、函证、询问、盘点等审计方法,采取就地或送达的审计方式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依法履行经济管理与监督的职责情况;
  (二)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各项教育资金(含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经济运营情况,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浪费等问题;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做到国有资产保存安全、完整;
  (五)本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关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弄虚作假、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作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七)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本单位有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滥发财物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问题;
  (九)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侵占国家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对后勤集团与校办企业的厂长、经理等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
  (一)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是否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经济目标合同及时上缴利润和返还工资;是否认真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无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相关的经费预算、工程决算等管理是否规范;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主营业务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有无虚增、隐藏、截留和漏记收入的问题;主营业务成本是否真实,有无人为调节成本的情况;各项税费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费用支出是否合理、费用支出与收入是否匹配、计算是否正确、报销手续是否健全;
  (四)与学校相关业务的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在接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经审定后的正式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向校长提交。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使其所在单位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或者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时,由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和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表彰或行政处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转移、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处向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十八条 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如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师范大学校办产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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